“我最近想购置一处房产,是以公司名义购买还是用自己名义购买好些,哪个更节税?”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。实际上,哪种模式更节税,不能简单地一言以概之,不管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购买房产,在不同环节、不同的使用目的,其涉及的税费是不同的。笔者从购置、持有、转让三个阶段来进行简要对比分析(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自建房等特殊形式)。
一、购置阶段
购置房屋时主要涉及增值税、契税、印花税等。
1、增值税。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购进,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,但在进行抵扣时有所不同。
(1)以公司名义购买房产。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,可一次全额抵扣。所购进房产如为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的项目,销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,则公司可抵扣进项税率为5%。2016年5月1日起,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纳入营改增范围,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处理方式,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可分二年抵扣进项税额,税率为9%;自2019年4月1日起,可一次全额抵扣。
需要注意的是:以公司名义购房,如持有目的是专用于集体福利,则公司实为房产交易中增值税链条中的最终消费者,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。
(2)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。增值税税率与以公司名义购买一致,但是增值税是价外流转税,最终承担者为不能再次流转的消费者。换言之,在买价一致的情况下,如果个人名义购买房产,就需要承担增值税,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。
2、契税: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,所缴纳的契税为购买价×3%-5%,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,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3、印花税:如是公司购买,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;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。
二、持有阶段
持有房屋阶段主要涉及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。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较小,不作分析。如是公司自用,应缴纳的房产税=不含税原值×(1-10%~30%)×1.2%;如是个人持有非住宅自用,房产税=不含税原值×(1-10%~30%)×0.6%;如是个人持有住宅自用,免征房产税(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征收,比如上海)。
持有期间,如发生出租、出借等行为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》规定,出租、出借房产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涉及的税种、税率和计算方法如下表:
税种 | 公司持有的房屋出租 | 个人持有的房屋出租 |
增值税 | 就地预交的: [收取的租金/(1+9%)]×3%
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: [收取的租金/(1+9%)]×9%-已经预交的税款。 (营改增之前取得,征收率5%) | [含税租金/(1+5%)]×1.5% |
房产税 | 不含税租金收入×12% | 不含税租金收入×4% |
印花税 | 租赁合同总金额×0.1% | 免征 |
个人所得税 | / | 每月租金<4000,个人所得税=(不含税租金-准予扣除项目-修缮费用-800)×10%;
每月租金≥4000,个人所得税=(不含税租金-准予扣除项目-修缮费用)×(1-20%)×10% |
企业所得税 | 综合企业营业状况测算 | / |
三、转让阶段
转让环节所涉及的税种、税率和计算方法如下表:
税种 | 公司持有的房屋出售 | 个人持有的住宅出售 |
增值税 | 就地预交的: 营改增前,增值税=转让差额÷(1+5%)×5% 营改增后,就地预交的增值税=转让差额÷(1+9%)×5%;
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: 增值税=出售金额÷(1+9%)×9%-进项税额-预缴税款 | 购买时间<2年,增值税=出售金额÷(1+5%)×5%;
购买时间≥2年,北上广深以外地区免征。 |
土地增值税 | 超额累进税率 | 免征 |
印花税 | 销售价×万分之五 | 免征 |
个人所得税 | / |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一套房产取得的所的,免征。 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,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,各省一般在1%-3%的幅度内确定。 |
企业所得税 | 综合企业营业状况测算 | / |
根据财税[2016]36号文件,北上广深四个城市转让二手房需要按照住宅性质和购置时间划分,非普通住宅持有2年内转让,增值税=不含税售价×5%,持有时间超过2年(含2年),增值税=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差额,按照5%的征收率;普通住宅持有2年内转让,增值税=不含税售价×5%,持有时间超过2年(含2年),增值税免征。但是针对个人二手房转让,各地出了新的调整政策,如广州9区+成都+上海等地都将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。
综合上述分析,在购买房产时,以企业名义购进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;在转让房产时,企业名下房产转让所缴纳税费远高于个人名下房产。因此,如果是正常持续运营的企业(一般纳税人),以公司名义购买房产,既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抵扣进项,又可以按折旧等相关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,不失为一种较好选择。如果未来准备转让,则以个人名义购买为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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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卫军:律师、注册税务师、会计师,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。擅长常年法律+税务顾问、合同法税同审、劳动用工风险防范、社保筹划、股权法税咨询、涉税刑事辩护、企业刑事合规、税务风险排查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、税务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税收筹划等,以独特的税务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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